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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计量学院法学、知识产权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招生简章

日期:2009-09-06    点击:

中国计量学院法学、知识产权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招生简章
更新日期:2009-09-06 | 点击数:2953

根据《中国计量学院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管理暂行办法》(量院〔2008〕9号)的精神,结合法学院实际情况,决定在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中招收第二届(09级)法学、知识产权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以下统称第二专业)学生。具体事宜如下:
   一、办学宗旨
   法学、知识产权专业旨在充分发挥法学院的办学优势和特色,有效利用教学资源,切实实现学科间的交叉渗透,使学有余力的非法学、知识产权专业的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学习任务的同时修读法学、知识产权专业,培养具有更大竞争力的复合型、创新型中高级人才,以积极适应社会需要,促进本科生就业。
   二、招生对象和报名条件
   (一)招生对象:已修完两个学期课程的2008级非法学、知识产权专业的普通本科学生;现代科技学院2008级非法学专业的各专业学生也可报名,但是最后发放的证书名称、盖章等与主修专业的证书名称、盖章等一致。
   (二)报名条件
   1.成绩优良,学有余力,平均学分绩点应在2.5(含)以上。
   2.身体健康,能胜任同时修读两个专业的学习任务。
   3.第一专业课程学习没有重修情况。
   三、招收名额
   (一)法学专业:80人
   (二)知识产权专业:120人
   四、教学管理
   (一)法学、知识产权第二专业教学管理主要由法学院负责,教学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包括课程设置、教学大纲、教师配备、教学安排、成绩考核、日常教学质量检查、教学条件的提供及实践教学的落实、教材的选定和毕业资格初审等管理工作由法学院负责;学校教务处负责教学质量监控、资源协调、教材供应、毕业资格审核和证书制作等。
   (二)第二专业单独编班进行教学,安排在双休日及假期上课。
   (三)第二专业应与主修专业同步修读完成。学生在修读第二专业过程中,如主修专业受到学业警诫,原则上由学生所在学院报教务处批准取消其第二专业修读资格。按退修处理。
(四)第二专业一经选定并报学校批准后,学生不得转专业,不得自行退选。确系有特殊原因需中止学习,由学生提出申请,经法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批。学生退修第二专业后,已修学分作为任选课学分,已交学费不退。
   五、结业资格审定、证书发放
   (一)经审核,完成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辅修专业所有必修课程,取得不低于20学分,达到辅修专业条件者,毕业时单独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完成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实践环节,取得40学分,达到第二专业毕业条件者,毕业时单独发给学校授予的第二专业毕业证书;完成双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及实践环节,取得52学分,且第二专业平均学分绩点在2.0(含)以上,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毕业时再单独发给学校授予的第二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二)修读双学位,未达到双学位要求,但修读课程和学分数达到双专业教学计划要求者,按双专业发证书,其余合格课程按选修课记;修读双专业,未达到双专业要求,但修读课程和学分数达到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要求者,按辅修专业发证书,其余合格课程按选修课记。
   (三)学生的第二专业结业成绩单由法学院送教务处审核盖章后转至学生所在学院,毕业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四)主修专业达不到毕业要求者,无论第二专业学分数是否完成,均不发给第二专业相应证书。
   六、收费管理
   (一)第二专业按学分收费,收费标准为75元/学分。管理收费按照浙江省及中国计量学院有关文件执行。
第一学年30学分,第二学年22学分,共计52学分。按相应的学分数,分二年交学费。
(二)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须按学年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持交费收据到法学院登记并办理听课手续。逾期不交学费登记者,按自动退修处理。
  七、报名录取安排
   (一)申请修读法学、知识产权第二专业的学生,到法学院内网下载或到法学院领取《中国计量学院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申请表》,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批准后,将申请表格连同近期同一底版一寸免冠正面照4张、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所在二级学院处开具的成绩单以及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交法学院。
   (二)法学院参照计划招生数、学生本人总体成绩及学分绩点择优录取后报教务处审核批准。若某专业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少于40人,则自动取消该专业招生。
   (三)经过核准,同意招收录取为修读法学、知识产权第二专业的学生,在接到通知后,到计财处办理交费手续,凭交费收据到法学院办理听课证、领取课程表。
   (四)9月11日下午14点,在格至南楼A124(法学院模拟法庭)举行招生咨询会。   
(五)报名时间:2009年9月14日--9月18日  
(六)报名地点:法学院(格致南楼116室)
   (七)咨询电话:87676178

                     教务处 法学院

                      2009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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