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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关注“关于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上交人事处集中保管的通知”

日期:2016-11-03    点击:

请关注“关于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上交人事处集中保管的通知”
更新日期:2016-11-03 | 点击数:6528

        学校根据(浙公通字2003年38号文件)要求,具有副高以上各类职称的教工,持有因私护照、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需11月7日前交院办登记,由人事处集中保管;无以上证件的需填写承诺书,凡没有按文件要求办理的责任自担,请仔细阅读发你邮箱的材料,如需外出到人事处填表申请,并开具证明方可办理出国的相关手续,特别关注文件的(七)登记备案人员新申领的因私出国(境)证件或出国(境)回国后证件逾期无故不交回人事处的,今后将不予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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