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经济法学科和质量发展研究院质检法研究所共同举办“标准化体制改革与标准化法修改”研讨会
日期:2014-05-13 点击:
时值我国标准化法修改之际,2014年5月4日至5日,法学院经济法学科和质量发展研究院质检法研究所共同举办了"标准化体制改革与标准化法修改"研讨会。来自昆明理工大学、对外经贸大学、天津师范大学、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专家学者和我校从事标准化与标准化法教学研究的教师以及日本友人藤本丽芳女士等20余人应邀参加了研讨会。来自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的研究生、我校经济法学12、13级研究生也参与了讨论会。本次讨论会由经济法学科负责人王艳林教授主持。
讨论会上,与会人员各抒己见。王艳林教授认为,标准化法修改面临着需要改革的两个问题,即标准化外部改革--标准化体制改革,标准化内部改革--标准化关联方的利益调整;齐虹丽博士结合刚从日本访学的经历,对日本的标准化法、标准化发展状况及对我国修法的启示进行了介绍分析;国家标准GB/T19030-2009《质量工程术语》的主要起草人洪生伟老师强调,标准化法修改应着重从调整范围、标准化体制、标准化战略、标准化法律关系几方面进行;李容华博士从后工业社会理论出发,指出标准化法的调整范围应扩大到服务业,并强化对服务业的规范和引领;于俊嶙老师认为标准化法应纳入到质量监督法中,更好地体现标准和质量的一体性,涉及安全领域的标准应作为强制标准,非安全领域的标准可划归给市场来选择;于连超博士对作为社会治理工具的推荐性标准在我国的实践进行了回顾和展望;来自实务部门的杨觅玫呼吁行政机构应加强标准化管理,韩丹丹则分析介绍了推荐性标准在实践中的地位与作用。与会的研究生们也就标准化法修改从标准闭环管理思想、调整范围和对象、标准化与标准化法对象等角度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提出了有价值的意见建议。
此次研讨会围绕当下标准化法修改热点问题展开,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意见,对标准化法修改有建设性的作用。
讨论会上,与会人员各抒己见。王艳林教授认为,标准化法修改面临着需要改革的两个问题,即标准化外部改革--标准化体制改革,标准化内部改革--标准化关联方的利益调整;齐虹丽博士结合刚从日本访学的经历,对日本的标准化法、标准化发展状况及对我国修法的启示进行了介绍分析;国家标准GB/T19030-2009《质量工程术语》的主要起草人洪生伟老师强调,标准化法修改应着重从调整范围、标准化体制、标准化战略、标准化法律关系几方面进行;李容华博士从后工业社会理论出发,指出标准化法的调整范围应扩大到服务业,并强化对服务业的规范和引领;于俊嶙老师认为标准化法应纳入到质量监督法中,更好地体现标准和质量的一体性,涉及安全领域的标准应作为强制标准,非安全领域的标准可划归给市场来选择;于连超博士对作为社会治理工具的推荐性标准在我国的实践进行了回顾和展望;来自实务部门的杨觅玫呼吁行政机构应加强标准化管理,韩丹丹则分析介绍了推荐性标准在实践中的地位与作用。与会的研究生们也就标准化法修改从标准闭环管理思想、调整范围和对象、标准化与标准化法对象等角度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提出了有价值的意见建议。
此次研讨会围绕当下标准化法修改热点问题展开,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意见,对标准化法修改有建设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