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

学术讲座

我国民法泰斗梁慧星教授莅临法学院举办讲座

日期:2018-11-19    点击:

2018年11月13日晚,我国著名民法学家、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主席团成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梁慧星教授应邀来我校法学院做《民法分则草案若干问题》的讲座。当晚,二百多名来自我校及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师范大学、浙江理工大学等高校的师生慕名而来一睹大师风采,环宇楼T302室人头涌动、座无虚席,门口处、过道上、讲台前均或坐或站挤满了听众。本次讲座由法学院院长陈永强教授主持。陈永强教授对梁慧星教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对梁教授的民法学上之成就、教书育人之用心及文化底蕴之深厚进行了介绍,并感谢梁教授莅临中国计量大学为在座师生呈现高端民法盛宴。
           针对民法典分则草案的体系确立问题,梁慧星教授围绕债法总则、人格权及担保法、知识产权法、商法总则能否单独成编等进行了详尽的阐述。在债法总则问题上,梁教授讲述他转变学术立场的过程,虽然完美的民法典体系需要债法总则,但从我国民法发展过程与现有社会诉求出发,先制定的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已相对定型,很难再根据理论设计出一个债法总则,故放弃分歧,认同不再设置债法总则。在人格权问题上,梁教授认为,在大陆法系国家,确定人格权的目的在于与其特有的侵权行为之概念相适应。人格权具有防御性,仅在受侵害时才体现其价值,同时人格权属于先在性权利,存在于法律规定之前,其问题不在于赋权,而在于保护,故需要用侵权责任来保护人格权,应并入侵权责任编,否则将出现不完全法条和双重适用的问题。在担保法问题上,梁教授指出民法典单独设担保编仅为法国所采,法国原有的三编制即人法、财产法及财产取得方法,无法包容担保法,故其如此设置是体系自洽的,而我国设立担保法独立编则会使物权法与合同法被割裂。关于知识产权法,梁教授认为现行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已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知识产权法体系,民法典不宜设知识产权编,而应以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作为民法典外的民事特别法。关于商法总则,梁教授表示,公司法、票据法等法的共同规则、主体行为等都已包括在民法总则编中,且商法中存在特别的关系,很难总结出共同规则,故民法典中难设商法总则编。
            针对《民法总则》143条第3项和153条的适用问题,梁教授指出,这涉及“禁止性规定”与“命令性规定”的区分,是对原《合同法解释二》中对《合同法》第52条第5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提法的纠偏。“禁止性规定”往往指向合同或其他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时直接导致法律行为无效。“命令性规定”则往往指向主体的资质条件或特殊的程序,如银行、其他金融机构的特殊资质,以及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行为程序,违反时不导致法律行为无效。
            针对《民法总则》“民事责任”章问题,梁教授认为,大陆法系中的德国法系或者法国法系的民法典大体将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物上请求权、缔约过失责任及分散在民商事特别法中的责任分散规定在合同法、侵权法、物权法等各法中,我国虽罕见地采取将各种责任类型合并为“民事责任”并于民法典总则编专章规定的立法例,但有合理性,例如第177条关于按份责任的规定,第178条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第186条关于责任竞合的规定,第187条关于民事责任优先原则的规定,均为总则性规定,规定于任何分则编或者民商事特别法反而不妥当。
            此外,针对师生提出的智能汽车与侵权责任法“完全赔偿原则”之突破可能性的问题、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中环境责任问题、宅基地流转问题、民法典草案第281条先期谈判中的承诺能不能视为合同条款的问题、第288条“重大利害关系”的用语问题、框架性合同问题等,梁教授均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答,并再三鼓励现场听众进行深入的研究。
            讲座中,有法学院新生希望梁教授能够给学生学习法学提出宝贵的意见。梁教授从自己学习法律的切身经历出发,对法学学生提出几点寄望:在人生方面,一要有高尚的人格,要正直,始终秉持对法律的信仰与对正义的追求,有尊严、有操守;二要格外的勤奋、格外的严谨。在学习方面,坚持自己造就自己,同时一定要重视方法,最为关键是要有坚强的意志,一旦下定决心,必须坚持到底,才能克服困难。法者,胸怀正义,志在兼济,梁教授之语振聋发聩,饱含着对法律的热爱与对同学们的期望,让在场听众动容。
            最后,陈永强教授由衷地感谢梁慧星教授为广大师生奉献了长达近三个小时的精彩讲座,认为通过梁教授的阐述,在座师生得以一窥一流学者敏锐的思维、广阔的视野与高度的务实精神。结束时,陈永强教授以梁教授在其中国社科院博士后进站仪式上的讲话,勉励在座师生:“要做真正的爱国者,真正的学术坚守者,真正的社会正义的捍卫者。” 陈教授再次感谢梁慧星教授对我校法学院的建设、法学一流学科建设所给与的一直以来的支持。
            此次讲座十分成功,顶尖的学者、顶尖的学术讲座给师生们带来了十分珍贵的启发,梁教授思路清晰、深入浅出,对民法典的来龙去脉如数家珍,对条文及案例信手拈来,其权威的解读、独到的见解以及儒雅的大师风采让在场的师生叹服。通过此次讲座,也进一步增进了我校在法学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