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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主办的泛文娱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专家交流会暨课题开题会成功举行

日期:2024-11-20    点击:

11月15日下午,由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主办、上海至融至泽律师事务所协办的“泛文娱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专家交流会暨相关课题开题会”在闻厅一楼会议室举行。来自复旦大学、浙江大学、华东理工大学、温州大学、浙江传媒学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上海至融至泽律师事务所、久游网络、安居客、蚂蚁金服等理论界、实务界的30余位专家、学者、律师、企业高管参加会议。

会议开幕式由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知识产权系吕璐博士主持,吕璐、上海至融至泽律师事务所秦亮律师先后致辞,对参会代表莅临指导表示热烈欢迎,指出本次会议旨在对泛文娱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突出问题展开系统性梳理,是对知识产权前沿问题研究与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产教融合的一次探索。

会议主旨报告环节,复旦大学法学院马忠法教授以“泛文娱领域知识产权理论问题及其实务”为题作主题报告。他指出,文化产业可分为文化产品行业、文化服务行业与文化附加值行业,娱乐产业则是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及服务的行业。泛文娱领域的知识产权法律来自“娱乐法”,它并非是一门单独的法律学科,而是跨部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相关法律的根本目的是提升文化产品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针对课题开题会涉及的六个专题,他从多方面具体阐述了不同领域当前的重点问题,并分别从宏观与微观的视角阐释了全球化背景下泛文娱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为课题研究的顶层设计提供了框架。

会议开题报告环节,我校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参与课题的6位研究生向与会专家作开题汇报。毛嘉仪同学就“短视频&直播”所涉知识产权问题,从短视频独创性认定、平台责任、直播间陈设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及虚假宣传责任界定,平台、主播、MCN机构的知识产权约定四个方面进行汇报。我校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彭飞荣教授、上海至融至泽律师事务所董雪律师进行点评。彭飞荣认为,短视频与长视频的独创性认定要素存在区别,但视频的长短不是主要焦点。平台是算法推荐技术应用的重要因素,应当强化平台的过滤义务,可通过算法推荐因素判断平台是否有主观过错,可考虑在侵权案件中要求平台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但原告应负有初步的举证责任。董雪指出,短视频时长的长短与创作性无必然联系,二创类短视频有较高的侵权风险,主要体现在其素材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平台责任须考虑直接侵权责任和间接侵权责任、算法推荐是否构成技术中立等问题。直播最常见的问题是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此外还有其他相对隐蔽的合规风险如反垄断:主播与生产商之间协议商品价格的纵向垄断、主播之间价格同盟的横向垄断、头部主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问题,以及直播间对用户信息的收集整理引发的数据安全问题、直播间员工跳槽引发的商业秘密等问题。

王萌同学就“游戏”所涉知识产权问题,从游戏的整体保护路径与拆分保护路径两方面进行汇报,重点探讨了游戏规则的司法保护问题。久游网络法务总监陆颖和杭州地区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进行点评。陆颖指出,关于游戏规则,实务中主流观点是将其描述作为文字作品进行保护,其本身一般认为是思想。关于游戏画面,实务中不同作品类型具有不同的特性,可能会影响认定为视听作品的最终结果。法官认为,对于游戏规则的可版权性,司法实务界经历了从否定到部分肯定的发展过程。游戏规则是否构成作品,不是非黑即白,而是量变到质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达到一定特殊程度,可能也会受到著作权保护。此外,游戏保护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也可研究,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重点在于对权利人损害的认定和对侵权人行为样态的实证分析。

裴若荷同学就“体育赛事”所涉知识产权问题,从体育赛事直播转播的可版权性、体育赛事直播的权利归属、体育赛事直播的盗播行为规制及体育赛事直播转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四各方面,展开论述了拟研究的问题。对于上述问题,浙江大学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研究所魏立舟博士指出,体育赛事节目的可版权性问题产生的背景在于著作权法修改之前广播组织权的覆盖范围较小,不能解决新浪诉凤凰网这类纠纷。2021年著作权法修订后,随着广播组织权排他权范围的扩张,很多盗播的行为能够为广播组织权所覆盖,体育赛事节目可版权性讨论的意义有所降低。但由于广播组织权尚不能覆盖网播组织播放的信号,可版权性问题的讨论仍有一定的必要性。上海至融至泽律师事务所江国强律师提出,知识产权本身是商业属性很强的权利,当前体育赛事直播过程中采用大量技术手段来保证赛事直播的清晰、流畅,并采用近乎实时的渲染技术来还原技术细节以吸引观众,这些都涉及到大量商业投入,因此直播或者转播的可版权性还可从商业投入和观众的感知层面进行研究分析。此外,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侵权与各授权方的违约责任竞合以及因此带来的可仲裁性问题也是有价值的话题,可以考虑进一步开展研究。

蒋谢天同学就“影视剧&综艺节目”所涉知识产权问题,从影视与综艺的署名问题,影视与综艺的侵权判断以及影视剧合同中的知识产权条款设计三方面提出了本次课题拟研究的问题。马忠法教授点评指出,影视剧和综艺节目的知识产权问题是两个不同的部分,如果不讨论共性问题,则应当分别研究。在讨论著作权侵权时,要对照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严格按标准范式讨论问题,相关领域的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等问题同样应予关注。作为资深编剧的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邵培勋律师认为,影视剧宣传中的不当署名情形还包括冒名及错误署名、未参与创作或贡献有限的人员按编剧身份署名,这些问题在法律实务中频繁出现,值得深入研究;影视剧的融梗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可以进一步讨论;著作权的流转主要通过合同实现,创作者的权益保护依赖科学完善的合同约定。

柯新悦同学就“音乐”所涉知识产权问题,从音乐版权的集体管理模式、音乐作品的侵权认定、数字音乐版权的独家授权模式三方面提出了相关问题。我校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王晓芬副教授对此提出了进一步努力的方向,包括进一步具体化问题点,区分真问题与假问题;扩大研究范围,对AI生成音乐作品、音乐播放器平台责任等前沿问题予以关注;方法和路径上要注意法律领域与音乐相关领域的充分沟通与思考等。上海至融至泽律师事务所钟姝琦律师提出,除编曲外,还要考虑包括和声、民歌等形态的内容是否能够作为音乐作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还要关注对于音乐作品摄制权的理解问题,以及利用AI生成歌手声音演唱歌曲可能涉及的人格权与表演者权的侵权竞合问题等。

刘江欣同学就企业广泛关注的泛文娱领域知识产权刑事保护问题,从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衔接、赔偿金额确定等实体与程序问题进行汇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刘建中法官对上述问题进行点评,强调知识产权刑事司法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建议加强对泛文娱领域知识产权罪与非罪,侵犯著作权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计算机犯罪的区别,以及刑民交叉等问题的研究。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韩康博士认为,为保证研究的理论规范,应当在具体展开之前先厘清基本概念,搭建条理清晰的结构,使研究整体的表达更具有逻辑性。

会议圆桌讨论环节由上海至融至泽律师事务所易嘉慧律师主持,安居客法务总监臧琼、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韩新磊博士、上海至融至泽律师事务所高雅律师就“AIGC及虚拟数字人”所涉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臧琼以互联网企业实践为基础,回答了AIGC的深度学习训练是否合规、AIGC平台责任的边界如何建立、AIGC的可版权性是否构成作品及相关标准三个问题,指出知识产权是为了保护创新,希望未来的立法可以为企业留出创新空间。韩新磊从学术研究的角度,就AIGC所涉知识产权问题中的AI主体性、AIGC的可版权性、AIGC对数据的合理使用、AIGC的侵权问题以及数字虚拟人的形象、声音保护等问题发表了观点,并就解决上述问题的研究方法提出了看法。高雅根据执业经验,对AIGC可能引发的刑事责任风险作了陈述,并针对AIGC非法采集训练数据和AIGC被作为犯罪工具非法利用的行为提出了风险防范的建议。

会议总结发言环节,复旦大学陈力教授和上海至融至泽律师事务所主任裴长利律师作总结发言。陈力高度肯定了本次会议学术与实务有机统一的方式以及同学们鲜明的问题意识,并提出两点建议:一是鉴于泛文娱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课题涉及范围较广,内容相对分散,需要在顶层设计上进行全面充分考虑,以实现体系的统一,为后续研究提供有效指引;二是要增强国际视野,适当参考域外立法与司法实践,以更好地体现问题导向,既保证理论深度,又回应实务需要。裴长利表示,知识产权保护更多是为了促进而非限制,基于这一立法思想,刑法应当保持其一贯的谦抑性。上海至融至泽律师事务所希望通过深度参与本次课题,将理论、实务与人才培养充分结合,为实务界输送更多青年人才,这也充分体现了律所“融聚贤仕,泽润芳华”的理念。最后对各位专家的到来表示感谢,期待有机会进一步共同开展深入学习和交流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