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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举办第三十期时政论坛暨首期案例分析工作坊

日期:2019-05-09    点击:

为帮助学生了解案例分析方法,培养法律思维,提升对专业知识的应用和创新能力,57日晚,法学院党员之家理论学习部在翔宇楼404教室举办第三十期时政论坛暨首期案例分析工作坊。此次活动邀请法学院院长陈永强、法律系王勇博士、知识产权系杨菲博士作为点评嘉宾,党员之家指导老师李晨和大一、大二、大三共计150余名学生参加。

在分享阶段,本科生第二党支部王葛首先分享刑法经典案例“日本狸貉异同案例”。他从法条入手,深入分析法律解释的各种方法,从论理解释中的文义解释、法义解释到体系解释中的扩张解释和限缩解释,循序渐进地引入案例进行讨论,抽丝剥茧地解释法条的适用。例如,在刑法范围内对“捕获”一词从文义解释的角度进行讨论,再分析民法范围中先占行为的含义以及构成要件。王葛提出的“猎户所捕的是“狸”还是“貉””问题引起在座同学的热议。王葛认为,猎户不具备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因一般人不可能认识到狸和貉是同一物,故在本案中不构成犯罪。对于类似案件,杨仁寿先生总结过,如案件在我域发生,关于狸貉误以为不同的部分,或能认为被告无犯罪故意,惟关于捕获行为之认定部分,亦恐将为文义所囿。因此,单以文义解释,难以确定法文的真正意义。通过王葛的精彩发言,同学们了解到法律解释可以使法律认识更加具体化、明确化、体系化。

接着,16法学2班张琪分享合同法案例,聚焦在解除原告与被告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张琪指出,分析本案首先要确定其中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相适应的构成要件以及会产生哪些相关的法律效果。之后她又联系到民法中的从给付义务和主给付义务来探讨买卖合同的解释问题。对于以后的法律学习,张琪也分享她的学习经验:将思维导图模型运用到学习中,运用学术工具去检索相似案例,有针对性地检索论文和整理部门法的各种学说观点。就如同霍姆斯所说“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最后来自本科生第一党支部的朱函颖分享最新的热点问题,从时下热议的“996”工作制联系到背后的劳动法保护权益。她提到根据《工会法》第4章第42条工会经费的来源,由此可以推断出工会在劳动者维权中起到的作用并不大,现实中存在工会权力缺位的问题。朱函颖以《政府论》中的一句话“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为结语,表达“996”工作制表面上是鼓励大家工作,实则限制劳动者应有的权利的看法。

在嘉宾点评环节,陈永强首先对此次案例分析工作坊的举办表示肯定,也对三名同学的精彩分享予以表扬。陈永强指出,任何条文都需解释,未经解释不得适用。我国没有关于先占行为的规定,所以可以类比美国财产法相关案例,得到一些参考。对于法律条文没有规定的问题,同学们可以求助当代法学名家,从他们的学说观点中寻求答案。最后,陈永强提醒大一大二的学生今后在听讲座报告过程中要勤做笔记,珍惜每一次学习的机会。

王勇在听三名同学的分享后,表示深受启发,认为三名同学的分享都非常出色。他提到在今年的330日,浙江省也成立第一批案例分析研究会。旨在从个案出发,回归法条本身,对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恰巧朱函颖提到的“996”工作制问题最终也回归到《劳动法》。

杨菲指出,三个案例分别对应刑法、民法和劳动法的问题,但其中包含着普遍的法律分析的思维和方法,法学的学习必须重视方法的学习和思维的训练。大一大二是学习基础知识、找到学习方法的最好时间。她希望今后法学院可以多举办类似的案例研讨活动,供同学们参加学习。

最后,李晨对此次活动进行总结。首先感谢三位嘉宾给予学生专业指导,感谢三名分享同学的精心准备。接着,从跨学科的角度分享政治学案例分析方法和思维逻辑,鼓励学生平时多读经典,培养学科思维和专业素养。

时政论坛作为法学院“为你跑一次”党建品牌中特色活动,由党员之家理论学习部主办,每期选取国内外热点问题或党中央重要会议精神作为主题,由师生党员向全体学生作学习分享。本期活动采取创新形式,与学科特色相结合,推出首期案例分析工作坊,通过优秀学生分享和专业老师互动方式,旨在培养学生专业素养和法学分析思维方法。今后将进一步做精做实此活动,为师生提供课程教学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