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关于提高学生就业能力的相关奖励办法(试行)
日期:2006-11-06 点击:
法学院关于提高学生就业能力的相关奖励办法(试行) |
更新日期:2006-11-06 | 点击数:651 |
为了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提高就业竞争力,法学院党总支决定对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予以相关的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法学院03级全体学生 二、奖励措施: 1、每位学生每获得一份资质证书,可在其期末智育附加分中加0.2分,每学期最多不超过0.4分。 2、资质证书的要求: 证书必须由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授权机关颁发的。证书为某培训公司颁发,不能得智育附加分。 证书须表示具有某种职业能力证明,而不是表示具有某种经历证明,因此,原则上结业证书不能加分。 我校辅修专业的结业证书可以加智育附加分。 资质证书须在有效期内。 3、请证书获得者于每学期初评定奖学金之前向法学院学工办提交相关书面证明,否则,以弃权论。 三、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生效。2006年9月之前获得证书者请于2006-2007学年第一学期奖学金评定之前向法学院学工办提交相关书面证明,否则,以弃权论。 四、本办法解释权归法学院党总支。 法学院党总支 2006年3月13日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