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

管理制度

关于将志愿者服务纳入推优工作中的办法

日期:2008-10-11    点击:

关于将志愿者服务纳入推优工作中的办法
更新日期:2008-10-11 | 点击数:1627


第一条 推优工作是党对共青团组织的一项重托。为了增强青年的服务意识,真正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保证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法学院党总支特此决定,将志愿者服务纳入推优工作中。
第二条 法学院党组织从中国共产党对青年寄予的深厚期望出发,鼓励法学院学生积极参与各类有意的青年志愿者活动,并结合本学院学生参加志愿者服务的实际情况,特做此办法。
第三条 在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的近一年培养考察期里,要求每位入党积极分子志愿者服务时数达5个小时,平均每学期2.5个小时。
第四条 在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的一年考察期里,要求每位预备党员志愿者服务时数达5个小时,平均每学期2.5个小时。
第五条 由于志愿者服务时数关系到党建活动地及时有效开展,每个班的班长在接到院志愿者大队的活动通知后,必须及时告知本班同学,并将参加人数反馈至院志愿者大队。
第六条 凡是自行参加的各种校内外青年志愿者活动,都需把相关证明交给院志愿者大队的负责人,以便及时统计服务时数。同时,志愿者大队必须定期地公布服务时数,以方便同学们核对。
第七条 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志愿者活动或有弄虚作假、虚报志愿者服务时数的,法学院党总支将视具体情况,延长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期,以及预备党员的考察期。
第八条 作为一名志愿者时,须遵守青年志愿者大队章程,不做有损本队声誉和形象的事,否则取消累计的时数。
第九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大四推优及大一第一次推优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学院党总支
2008-9-19

返回